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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7)法保決字第 046575 號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民國 87 年 05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犯罪行為: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
    艦或航空器內,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依中華民國法律有
    刑罰規定之行為及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罰之行為。
二  犯罪被害補償金:指國家依本法補償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
    或受重傷者損失之金錢。
第 9 條
補償之項目及其最高金額如下:
一  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  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  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
    百萬元。
四  受重傷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
    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得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補償金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得申請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所定補償金。
得申請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補償數額於各
款所定金額內酌定之。
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補償金之遺屬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其補償金額
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