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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7)法保決字第 041333 號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87 年 09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9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求償權之行使,由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地方法
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之;必要時,得報經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
指定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之。
檢察官行使求償權時,得先與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協商,
並審酌犯罪行為人之一切情況,准予分期給付或延期清償。協商不成立時
,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第 21 條
法務部為管理本法第四條第二項各款所列經費及本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五
條所定受償之金錢,應設置犯罪被害補償金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