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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6)法監決字第 05436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83 年 06 月 06 日) 非現行
第 62 條
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其與其他人之接見及
發受書信。
第 66 條
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
,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