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其與其他人之接見及 發受書信。
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 ,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