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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6)法律決字第 07470 號
民法 (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 非現行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