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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6)法律決字第 00024 號
民法 (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 非現行
第 98 條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第 1194 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
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
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
應按指印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