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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6)法律司字第 58 號
民法 (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 非現行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
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