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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86)法律字第 032454 號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
非現行
第 35 條
法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之醫 療費或喪葬費,賠償義務機關於收受假處分裁定時,應立即墊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