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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5)法律決字第 08011 號
民法 (民國 84 年 01 月 16 日) 非現行
第 26 條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
義務,不在此限。
第 164 條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
付報酬之義務,對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該行為之人亦同。
數人同時或先後完成前項行為時,如廣告人對於最先通知者已為報酬之給
付,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第 165 條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銷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
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
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