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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4)法檢字第 23351 號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民國 84 年 02 月 22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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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期偵查刑事案件慎重處理新聞,以符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
    ,避免發言不當,並兼顧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之隱私與名譽,以便
    利新聞記者之採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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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案件在偵查終結前,對左列情形,應加保密,不得透漏或發布新聞:
 (一)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或自白及其內容。
 (二) 有關傳訊、通訊監察、拘提、羈押、搜索、扣押、勘驗、鑑定、限
      制出境等,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之偵查方法。
 (三) 實施偵查之方向、進度、內容及所得心證。
 (四) 足使犯罪嫌疑人潛逃,或有偽造、變造、湮滅證據或串供串證之虞
      ,或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或其他足以妨害偵查之
      資訊。
 (五) 偵查中之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或其他重要文件及物品。
 (六) 犯罪情節攸關犯罪嫌疑人、其親屬或配偶之隱私與名譽。
 (七) 有關被害人之隱私或名譽。
 (八) 有關少年犯之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或其照片,亦不得任少年
      供他人拍照。
 (九) 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其供述之內容或所提出之證
      據。
 (十) 其他足以影響偵查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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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案件在偵查終結前,如有左列情形,並有助於維護治安、安定人心、
    澄清視聽、防止危害繼續擴大,認有必要時,得適度發布新聞,但仍
    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一) 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已經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者。
 (二) 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者。
 (三) 影響社會治安之重大案件,依據被告之自首、自白,案情明確,且
      無串供串證之虞者。
 (四) 偵辦之案件,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被害人、證人之供述及物證
      ,足以認定行為人涉嫌犯罪,對於偵查已無妨礙者。
 (五) 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
      範之必要者。
 (六) 對於影響社會治安之重大案件,因犯罪嫌疑人潛逃或不詳,為期早
      日查獲,宜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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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依第三點發布新聞之內容,對於犯罪行為不宜作詳盡深刻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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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警察暨調查機關辦理案件,在偵查終結前,依本要點發布新聞,應經
    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核定。檢察機關發布新聞,應經檢察長或檢
    察總長核定,並指定發言人統一發布。但記者臨時採訪不及請示機關
    首長時,辦案人員得依本要點規定發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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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辦案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擅自透漏或發布新聞,致妨礙偵查工作之
    進行時,由主管機關依有關規定,分別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
    大過之處分。如涉嫌洩漏秘密者,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各機關首長或
    相關監督人員,如未切實督導所屬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一併追究其督
    導不周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