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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4)法監決字第 27771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47 條
受刑人應禁用菸、酒。
第 71 條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受刑人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
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經檢查發見私自持有之財物,由監務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