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受刑人應定期及視實際需要施行健康檢查,並實施預防接種等傳染病防治措施。 監獄應聘請醫護人員協同改進監內醫療衛生事宜;衛生主管機關並應定期督導。
罹傳染病者,不得與健康者及其他疾病者接觸,但充看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