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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4)法監字第 21886 號
監獄組織條例 (民國 70 年 01 月 09 日) 非現行
第 7 條
戒護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受刑人之戒護及監獄之戒備事項。
二  關於門戶鎖鑰管理事項。
三  關於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四  關於武器、戒具、消防器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五  關於受刑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六  關於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事項。
七  關於受刑人之行為狀況考察事項。
八  關於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九  關於監舍、工廠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事項。
十  關於受刑人賞罰之執行事項。
十一  關於受刑人解送及脫逃者追捕事項。
十二  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監獄行刑法 (民國 83 年 06 月 06 日) 非現行
第 22 條
受刑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時,得施用戒具,或收容於鎮靜室。
戒具以腳鐐、手梏、聯鎖、捕繩四種為限。
第 24 條
監獄管理人員使用攜帶之警棍或槍械,以左列事項發生時為限,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一、受刑人對於他人身體為強暴或將施強暴之脅迫時。
二、受刑人持有足供施暴之物,經命其放棄而不遵從時。
三、受刑人聚眾騷擾時。
四、以強暴、劫奪受刑人或幫助受刑人為強暴或脫逃時。
五、受刑人圖謀脫逃而拒捕,或不服制止而脫逃時。
六、監獄管理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監獄管理人員依前項規定使用警棍或槍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