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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3)法監字第 20195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83 年 06 月 06 日) 非現行
第 4 條
受刑人為婦女者,應監禁於女監。
女監附設於監獄時,應嚴為分界。
第 20 條
對於刑期六月以上之受刑人,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應分為數個階段,以累進
方法處遇之。但因身心狀況或其他事由,認為不適宜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不為累進
處遇。
累進處遇方法,另以法律定之。
受刑人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時,得視其身心狀況,依命令所定和緩其處遇。和緩處遇原因
消滅後,回復其累進處遇。
第 37 條
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
前項施教,應依據受刑人入監時所調查之性行、學歷、經歷等狀況,分別予以集體、類別
及個別之教誨,與初級、高級補習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