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 前項施教,應依據受刑人入監時所調查之性行、學歷、經歷等狀況,分別予以集體、類別 及個別之教誨,與初級、高級補習之教育。、
對於受刑人應斟酌保健上之必要,給與飲食物品,並供用衣被及其他必需器具。 受刑人為增進本身營養,得就其每月應得之勞作金項下,報准動用。 前項動用勞作金之辦法,由典獄長依據實際情形擬訂,呈經監督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