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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3)法監字第 13761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82 年 07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37 條
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
前項施教,應依據受刑人入監時所調查之性行、學歷、經歷等狀況,分別予以集體、類別
及個別之教誨,與初級、高級補習之教育。、
第 45 條
對於受刑人應斟酌保健上之必要,給與飲食物品,並供用衣被及其他必需器具。
受刑人為增進本身營養,得就其每月應得之勞作金項下,報准動用。
前項動用勞作金之辦法,由典獄長依據實際情形擬訂,呈經監督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