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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3)法律字第 06811 號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民國 81 年 01 月 20 日) 非現行
5
  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聘事項。
  五、董事會之組織及職權。
  六、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者,由遺囑執行人訂定捐助章程。
12
  財團法人應以所捐財產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辦理各項業務。非經董事會決議及本部
  許可,不得處分原有財產。
17
  財團法人舉辦各種業務,應與其設立目的相符。除依法令運用所捐財產及各項收入外,不
  得有其他營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