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聘事項。 五、董事會之組織及職權。 六、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者,由遺囑執行人訂定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應以所捐財產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辦理各項業務。非經董事會決議及本部 許可,不得處分原有財產。
財團法人舉辦各種業務,應與其設立目的相符。除依法令運用所捐財產及各項收入外,不 得有其他營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