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與受刑人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左列規定限制之:
一、飲食:以食品罐頭、糖糕餅、菜餚水為限,每次不得逾二公斤。但有損受刑人健
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
二、必需物品: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一件為限,破損不堪使
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等,每次各以三件為限
。信封每次五十個,信紙一百張、草紙二包。圖書雜誌每次三本,報紙每
天一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
容,有礙於受刑人之改過遷善者,亦不許送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