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向債務人免除債務者,除該債權人應享有之部分外 ,他債權人之權利,仍不消滅。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連帶債權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受其利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