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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82)法律字第 08894 號
民法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174 條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 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 務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