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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1)法監字第 00663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53 條
罹傳染病者,不得與健康者及其他疾病者接觸,但充看護者,不在此限。
第 54 條
罹急病者,應於附設之病監收容之。
前項病監,應與其他房屋分界,並依疾病之種類為必要之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