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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1)法政字第 013817 號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 (民國 81 年 07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5 條
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關於本機關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關於本機關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關於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81 年 08 月 14 日) 非現行
第 4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如左:
一、擬訂、修正本機關各項政風法令。
二、訂定本機關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
三、蒐集、編印相關之政風法令。
四、訂定本機關政風工作手冊。
第 5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如左:
一、宣導與本機關業務相關之政風法令。
二、貫徹執行本機關政風法令。
三、講解廉政肅貪案例,表揚優良政風事蹟。
第 6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三款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
項如左:
一、預防貪瀆不法事項
(一)評估本機關易滋弊端之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
(二)追管制防弊指施執行情形。
(三)協調修正不合時宜之法令規章。
(四)研析本機關發生之貪瀆案件,訂定具體改進措施。
二、發掘貪瀆不法事項
(一)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
(二)稽核易滋弊端之業務。
(三)調查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本機關弊端事項。
    (四)辦理機關首長交查事項。
三、處理檢舉事項
(一)設置本機關檢舉貪瀆專用信箱及電話,鼓勵員工及民眾檢舉。
(二)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有關辦法,審慎處理檢舉貪瀆案件。
(三)受理檢舉案件,涉有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調查機關依法處
      理;涉有行政責任者,依有關規定作行政處理;查非事實者,予以
      澄清。
第 7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四款關於本機關政風興革建議事項如左:
一、調查分析本機關政風狀況,研擬改進措施。
二、根據民意反應,提供業務單位研擬便民措施。
三、針對現有防弊缺失,研擬加強改進措施。
第 8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五款關於本機關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如左:
一、訂定政風督導考核計畫,其內容包括:
(一)防弊措施執行情形。
(二)法令制度、作業程序有關缺失改進情形。
(三)政風法令之宣導及執行情形。
(四)違反政風案件及其處理情形。
(五)政風檢舉案件處理情形。
二、辦理本機關與所屬機關政風督導考核及獎懲建議事項。
第 9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款關於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如左:
一、訂定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規定。
二、宣導公務機密維護法令及做法。
三、推動資訊保密措施。
四、處理洩密案件。
五、維護機關設施安全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第 10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七款其他有關政風事項如左:
一、本機關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等事項
    。
二、機關首長或上級政風機構交辦事項。
三、與本機關政風有關之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