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 該地。 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者,即為廢止其住所。
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 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