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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80)法律字第 05997 號
民法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95 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 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