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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0)法律字第 04445 號
民法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172 條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
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第 176 條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
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
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
仍有前項之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