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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0)法律字第 02771 號
民法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40 條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
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第 59 條
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