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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79)法監字第 6346 號
少年觀護所條例 (民國 69 年 07 月 23 日)
非現行
第 31 條
被收容之少年罹傳染病或其他疾病,認為在所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 斟酌情形,報請該管推事或檢察官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院。 觀護所主任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報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