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現罹重病,在所內不能為適當之治療,或因疾病請求在外醫治者,應由所檢具診斷資 料,速轉該管法院裁定,或檢察官處理。 看守所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將被告護送至醫院治療,並即時陳報該管法院或檢察 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