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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79)法律字第 8173 號
民法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98 條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第 398 條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第 467 條
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
而定之方法使用之。
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第 512 條
承攬之工作,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承攬人死亡或非因
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約定之工作時,其契約為終止。
工作已完成之部分,於定作人為有用者,定作人有受領及給付相當報酬之
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