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 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 ,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