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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79)法律字第 11933 號
民法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421 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
之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第 423 條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
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