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 之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 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