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 |
第 75 條 |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
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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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條 |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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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條 |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
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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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6 條 |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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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9 條 |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
擔之;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父母之一方不能
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
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