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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78)法律字第 5932 號
民法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305 條
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
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
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第 306 條
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與前條之概括承受同。
其合併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之債務,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