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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77)法監字第 0850 號
行政執行法 (民國 36 年 11 月 11 日) 非現行
第 7 條
管束,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
    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安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