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束,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 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安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