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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76)法律字第 9417 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 (民國 71 年 12 月 29 日)
非現行
第 16 條
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於當地鄉、鎮、市公所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得不公開。 調解委員及列席調解會議或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 守祕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