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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76)法律字第 2046 號
商務仲裁條例 (民國 75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5 條
商務仲裁協會,得由各級商業、工業團體組織或聯合設立之,負責登記仲裁人,辦理仲裁 事件。 具有法律或各業專門知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得為仲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