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會應有調解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調 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調解成立時應作成調解書。
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應向本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其不在同一鄉、鎮 、市居住者,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民事事件得向他造住所、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得向他造住所、居 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 二、經兩造同意,得由任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