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 |
第 1059 條 | 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
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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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5 條 |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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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 |
第 8 條 | 民法親屬編關於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於施行前受胎之子女亦適用之。
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結婚,並有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約定而母姓者,得於修正後一年內,聲請改姓母姓。但子女己成年或已結
婚者,不在此限。
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受胎或
出生之子女亦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