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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74)法監字第 5375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83 條
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之。 核准假釋者,應由監獄長官依定式告知出獄,給予假釋證書,並移送保護管束之監督機關 。 受赦免者,應於公文到達後至遲二十四小時內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