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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74)法律字第 1756 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 (民國 71 年 12 月 29 日) 非現行
第 25 條
民、刑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者,如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
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