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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5143 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 (民國 71 年 12 月 29 日) 非現行
第 27 條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
前項證明書,應於聲請後七日內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