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3077 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 (民國 71 年 12 月 29 日) 非現行
第 22 條
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記載左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
,蓋章或按指印:
一、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出席調解委員及列席協同調解人之姓名、職業、住所。
三、調解事由。
四、調解成立之內容。
五、調解成立之場所。
六、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前項調解書,調解委員會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報知鄉、鎮、市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