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入監時,應告以應遵守之事項,及其刑期起算與終了日期,受刑人應遵守之事項, 應繕貼各監房。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 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左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二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核備。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 執行之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