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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72)法監字第 13573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13 條
受刑人入監時,應告以應遵守之事項,及其刑期起算與終了日期,受刑人應遵守之事項,
應繕貼各監房。
外役監條例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14 條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
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左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二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核備。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
執行之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