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者,應制作筆錄。 書面聲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前項聲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 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