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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72)法律字第 12892 號
民法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191 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致損害他人之權利
者,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
負責者,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