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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71)法監字第 10537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48 條
監獄內應保持清潔,每半月舉行環境衛生檢查一次,並隨時督令受刑人擔任灑掃、洗濯及
整理衣被、器具等必要事務。
第 49 條
受刑人應令其入浴及剃鬚髮,其次數斟酌時令定之。
第 60 條
監房工場及其他處所,應保持保健上必要之空氣光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