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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71)法律字第 9168 號
民法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