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 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致損害他人之權利 者,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 負責者,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