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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71)法律字第 9062 號
民法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189 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
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1 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致損害他人之權利
者,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
負責者,有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 (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非現行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