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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71)法律字第 4811 號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民國 70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28 條
協議文書得由賠償義務機關派員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並應由送達人作成 送達證書。 協議文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達達之規定。